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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 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2.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区域出入口、限*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区域、出入限*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八、管理维护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九、验 收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验收申请书。(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十、监督检查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十一、附 则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区域出入口、限*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区域、出入限*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分贝。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八、管理维护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59.“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九、验收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验收申请书。(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十、监督检查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十一、附则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放假通知劳动节即将到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4年部分节日安排的通知》,现将 2024年劳动节放假做如下安排:一、放假时间:5月1日(周三)至5月4日(周日)放假,共计4天。4月28日(周日),5月5日(周日),5月12日(周日)三天正常上班。常州安尔信节前紧张打包发货矿用本安型扩播电话:能广播,能双向视频的矿用扩音电话,可用于矿用广播通信系统,也可用于矿用调度通信系统矿用本安型对讲广播音箱,能呼叫对讲的广播音箱,既可作为矿用广播通信系统的终端,也可用于矿用调度通信系统的终端。
钻井平台环境复杂,高湿度、高盐度、恶劣气候影响大,人员又分布广泛,信息传递的清晰、准确、迅速不止是生产效率的要求,更是安全生产的保障。常州安尔信的钻井平台扩音对讲广播系统,是为钻井平台量身打造的一套扩音、对讲、广播系统,确保信息能清晰、迅速、准确的传递到对应的位置和人员,既能满足日常生产、生活的沟通,也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指令的迅速传达。这套钻井平台扩音对讲广播系统,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操作简单,方便易用,容易上手。二、设备外壳采用全不锈钢,防爆等级高,防护等级IP66,能够在海上的恶劣环境下稳定运行。三、系统所用设备支持多种连接方式:可通过RJ45网线,光纤连接,也可以通过WiFi连接,容易安装布设。四、系统采用SIP协议,有很好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随着平台的实际需求变化可以拓展设备或与其他系统对接。这套钻井平台扩音对讲广播系统,由防爆话站、防爆扬声器、防爆控制箱、防爆控制键盘组成,防爆话站是扩音对讲的主要设备,有拨号键盘和通话手柄,能接打电话,可外接1个或多个防爆扬声器用于喊话和广播;防爆控制箱外接防爆扬声器用于需要广播和喊话,不需要外呼的场景;防爆控制键盘可拨号后通过麦克风进行喊话、广播或对讲。整套扩音对讲广播系统简单明了,通过网线或光纤相连,容易扩容和拓展,是一款专为钻井平台设计的扩音对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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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公司成功交付某煤矿一期井下广播对讲系统项目。客户要求井上、井下能进行及时有效沟通,要求点对点能对讲,也能与多点进行对讲,能分区、分段进行应急广播、录播、音乐广播、定时广播,满足多种对讲、广播场景的需求。安尔信特设计此井下广播对讲系统,仅仅通过一个台式话站,带十多个矿用本安型对讲音箱,通过客户本身的网络设备,达到了客户的要求。煤矿井下生产安全一直煤矿行业的重中之重,保障井下安全生产的设备不断被设计、研发、投入使用。常州安尔信专注于I类矿用和Ⅱ类厂用环境的防爆通讯设备、防爆监控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系统服务等。生产的防爆通讯设备有防爆话站,防爆扬声器,矿用本安型扩音电话,矿用扩音视频对讲话站、矿用广播对讲音箱、扩播电话等视频通讯、对讲广播设备,防爆安防设备有防爆摄像机、矿用摄像仪、本安摄像仪、矿用本安球机、防爆电源等产品。这些防爆视频通讯设备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煤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具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环境、气体、粉尘及混合物的特殊场所,有力保障这些场所的安全、可靠、便捷、迅速的声音、画面信息沟通。
煤矿的安全通讯一直是煤矿生产、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围绕煤矿的通讯问题,业内人士群策群力,涌现了很多优良的产品。常州安尔信致力于煤矿的安全通讯领域,研发设计制造了多款矿用通讯设备,有矿用视频监控系列,实现现场情况的智能监控;有矿用扩音对讲话站,实现与现场的广播、互拨、群呼、对讲等防爆话站功能,应对各种需要通讯的场景;有满足特定场所、特定场景下沟通所需要的单向或双向的视频电话,既满足视频、对讲,也满足广播需要,还可以接矿用音箱,实现多种功能于一体。
二月二龙抬头,万物复苏、生机勃勃;常州安尔信恭祝所有支持我们、信任我们的客户和合作伙伴,繁花似锦,步步高升,蒸蒸日上,财源滚滚!安尔信专注于I类矿用和Ⅱ类厂用环境的防爆安防通讯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系统服务等。生产的防爆安防设备有防爆摄像机、矿用摄像仪、本安摄像仪、矿用本安球机、防爆电源等产品,防爆通讯设备有防爆话站,防爆扬声器,防爆音响、防爆电源、扩播电话等,这些防爆安防通讯设备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天然气、消防、煤矿、航天、军工、医药、轮船、港口、边海防、烟火爆竹、油罐车、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具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环境、气体、粉尘及混合物的特殊场所。所有产品均为公司自主研发,并已通过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严格测试,获得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与《防爆合格证书》,确保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防爆话站是一款安全防爆通讯工具,广泛适用于油田、天然气田、化工工厂、矿井、地下管廊、油库、军工设施、轮船、钻井平台、医药生产环境、加油站以及粮食加工储存设施等存在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等危险场所,可由多个防爆话站、防爆扬声器、扩音对讲、网络交换机等组成防爆通讯系统,既能实现点呼、组呼、全呼等多种呼叫,也能实现双向通话、视频,防爆话站还可带有单向、双向可视功能,还可带WIFI功能,用户只需安装在无线信号覆盖的范围内即可,不用另外连接光纤或网线。新一代的防爆话站,外壳采用全不锈钢材质,键盘为不锈钢轻触按键,防水、防尘、防腐蚀,防护等级能达到IP67;石油化工厂用防爆形式能实现隔爆、本安和粉尘防爆复合型,防爆等级能达到Ex db ib IIC T6 Gb / Ex tb ib IIIC T80℃ Db,满足大部分危险场所使用要求。防爆话站通常执行GB/T 3836.1-2021、GB/T 3836.2-2021及GB/T 3836.31-2021等所规定的标准,用于具有ⅡA、ⅡB、ⅡC类可燃性气体,引燃温度组别为T1-T6组的1区、2区,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也适用于引燃温度组别为T1-T6组的20区、21区、22区,含有可燃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矿用的防爆话站,通常执行MT/T 289-1992标准。咨询电话:13861011304
防爆红外热成像是如何服务于现代化生活的?提到红外热成像,大家都觉得好高端,这项技术离我们的生活也很遥远。其实防爆红外热成像在诸多行业都在应用着,例如消防员有一部手持热像仪,就可以准确判断着火点位置,还可准确发现被困人员所处位置;比如,地震发生时,如果无人机带有热像仪,就可以在时间冲过重重阻碍,探明灾区情况,即时发现被困人员,不会再现从前救援人员只能“摸石探路”的情况,耽误救援时间;再比如,小到普通商店或家庭、大到国家,安防系统运用热像仪,就能准确判断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还比如,生产加工产品过程中,许多用肉眼无法观察、普通仪器有精度的检测中,如果有热像仪,那一切问题便“一目了然”。红外热成像是一种可将红外图像转换为热辐射图像的技术,该技术可从图像中读取温度值,是一种无损检测技术。 防爆红外热像仪(InfraredThermalImager)则是一种用来探测目标物体的红外辐射,并通过光电转换、电信号处理等手段,将目标物体的温度分布图像转换成视频图像的高科技产品。常州安尔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防爆摄像机,高温工业电视设计、生产、销售、售后和工业电视系统集成为一体的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为,防爆摄像机、高温工业电视、胴体扫描仪、工业监控系统工程等。
防爆摄像机能够在高危可燃性、爆炸性的场地使用,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厂家生产的防爆摄像机都是合格的,要有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书,防爆摄像机厂家生产的才算是正规的。在安装的时候,也需要格外注意。防爆摄像机的进线口必须用橡胶密封圈密封,严禁随便改动防爆摄像机的结构、零部件及设备的内部线路。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缺少,其多余的进出线口的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必须保持出厂时密封状态,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布线走暗线,实在没办法要走明线的话,那就要确保线路部分的物理防护做到较好。 安装时应该注意避免强烈撞击防爆红外摄像机,日常运行维护检查时,应尽量避免打开防爆摄像机外壳,必须打开时应先切断电源。防爆红外摄像机是靠CCD配套的红外灯发射红外光在物体上反射到CCD摄像机镜头上成像的。因此,在安装防爆红外摄像机时候应该避免视场内有全黑物体,空旷处,水等吸收红外光线的物体,如果红外线被吸收或是减弱,将会使红外灯的有效照射效果大打折扣,从而影响到防爆红外摄像机的监控画面效果。 总之,防爆摄像机的安装和施工布线要格外小心,遇到问题,采用排除法来找到故障原因并解决。一般来说,品牌厂家的防爆监控设备出厂前就已经做好调试,出现问题的概率比较少。但是有些新做项目的客户在不是很明白的情况下,比如次安装,就会容易出现问题,所以主要还是经验问题,做得多了,就大致知道这些故障怎么排除。 另外,防爆摄像机厂家要提醒一点的是,在化工厂中,有些环境有爆炸性气体和粉尘,千万别直接就在里边进行维修,这样很容易发生事故,正确的做法是断电后,取出防爆摄像机,带到安全环境下进行测试检修。
防爆高速球是为了适应石油化工行业工业电视监控的更高更新的要求,按照国家防爆标准GB3836-2010及GB12476.1-2000的要求设计的;将民用高速球的优良性能,安装使用方便快捷的特点,和防爆技术相结合,而研发生产出新一代的防爆监控产品。 防爆高速球是防爆工业监控的前端设备,主要使用在石油化工行业有爆炸性气体和粉尘的危险环境中,例如:油田、钻井平台、输油管道、输油管道的加压站、炼油厂、化工厂、军工厂、炸药库等。在整个工业监控系统中,防爆高速球功能是对机器设备及生产现场的图像形成电子信号,即时传输给后方设备,在监控室的大屏幕上显示机器设备的运转情况、操作人员的情况以及是否有外物进入。 常州安尔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防爆摄像机,高温工业电视设计、生产、销售、售后和工业电视系统集成为一体的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为,防爆摄像机、高温工业电视、胴体扫描仪、工业监控系统工程等。